打破《基本法》框架,捍衛「公民提名」

打破《基本法》框架,捍衛「公民提名」


政改諮詢剛剛結束,各黨各派、各界人士,先後向政府及公眾、傳媒發表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建制派的方案,乃為政府的「假諮詢」背書,所有方案,倒模一樣,由「提名委員會」篩選候選人。反而親泛民或反政府的陣營中,所提出的方案各有不同。

對於以「提名委員會」以外的方式提名,政府官員(主要是「政改三人組」,即譚志源、袁國強、林鄭月娥)先後會見記者,指出那些方案「違反《基本法》」,所以政府不會考慮。

到底,怎樣的特首普選方案,才算是「合符《基本法》」?事實上,特首普選方案經已出爐,由政府印在諮詢文件上。整份諮詢文件只是不斷重覆「根據《基本法》,香港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的方式提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參考現時的『特首選舉委員會』……」。換言之,諮詢文件所指出的普選方案原則,已經鎖定了普選特首的方案,並無改動空間。也就是說,政府這次乃「假諮詢」、玩弄民意、做騷!

建制派方案中,大部分均肯定並確立了「提名委員會」的地位,保證「提名委員會」乃唯一合法的提名機制。

坊間不少市民也有這種想法︰「有得一人一票選特首,咪得囉!」這種想法絕對錯誤!事實上,一個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包括所有選民均擁有同等的「參選權」、「提名權」和「投票權」;而「提名委員會」只由極少數人組成,加上委員會內大部分人的政見偏向親共產黨或親商家,「提名委員會」絕對有權阻止與其政見不符的人士參選特首,變相令不同政見人士不能享有均等的「參選權」。

倘若我們只著重於「人人均可投票」,則把「提名權」置之度外,更遑論當只有極少數人擁有「提名權」的時候,是否每個合資格的選民均有「參選權」。當一個選舉,選民只有實質「投票權」,這絕非平等的普選,極端的例子有北韓,執政黨以外的人均沒有「參選權」,人民亦沒有「提名權」,人民只可投票給現時執政黨人士。

現時,政府的文宣工作,集中於向市民推銷普選讓人人都有權去投票選擇特首。政府不斷包裝普選,把重點放在「一人一票」。事實上,如果「提名委員會」把所有與中共極權對立或不順從中共統治的不同政見人士,將他們拒諸於門外,剩下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人士,政見均與中共相符,無視港人切身本土利益,或把利益傾斜向大商家;沒有真正保障港人利益的候選人,再由港人在別無選擇下投票,這個假普選的反對聲音將換來極權者回應「中央已經讓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特首」,此制度將千秋萬世。

我們必須要認清事實,一個真真正正的平等選舉,每位選民均有平等的「參選權」、「提名權」及「投票權」,缺一不可。

只有讓所有不同政見的人士,透過公平公正的機制讓選民授權予其參選資格,才是真正的平等普選。「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正是確保特首參選人必定服從於中共北京膝下。「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不透明,它的存在,正為民主選舉的絆腳石,我們必須要將之剷除。

談到泛民主派陣營,「真普選聯盟」的方案可謂最具代表性,亦有機會成為泛民主派的主流意見。

「真普聯」提出「三軌方案」,當中指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產生,「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由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產成的候選人。然而,最詫異的是,召集人鄭宇碩稱方案由各政黨「各自表述」,又指「缺少三軌中任何一軌的方案,都不是『真普聯』的完整方案」。成員中較為進取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隨即表示「三軌方案,缺一不可」;但民主黨則表示「三軌方案,並非缺一不可」。

筆者欲以解釋民主黨的動機為何。民主黨不堅持「三軌缺一不可」,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保障民主黨自身利益。事實上,從政府官員發言,可見「公民提名」獲得政府認同的機會微乎其微,而民主黨不堅持「缺一不可」,是因為只要保住「提名委員會」或「政黨提名」,將來民主黨所派出的特首參選人將能夠符合參選資格,因為「政黨提名」指出只要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某政黨得到百分之五的選票便可派員參與。

從2012年立法會選舉中,民主黨在泛民主派的政黨內,得票數目為第二,僅次於公民黨。只要民主黨繼續成為大黨,候選人便可透過「政黨提名」入閘參選特首。換言之,民主黨不但無視普羅大眾的參選權及提名權,更漠視少數黨派參選權利。民主黨無視此舉對香港日後政制的深遠影響,只為一黨私利,市民應睜亮眼睛,撕破民主黨的畫皮假面具!

即使三軌並行,「真普聯」的方案仍然有「鬼」!「真普聯」指出「提名委員會」必需確認由「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產生的候選人。所謂「三軌並行」,當中其中一「軌」(「提名委員會」)竟然額外地享有確認權,只是為了遵守由中共設計的「基本法遊戲規則」,甚為荒謬絕倫、大謬不然!

坊間對此方案有兩種不同的角度和看法。第一種角度,是指「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產生的候選人必需交由「提名委員會」去確認,至於最終是否能夠成為真真正正的候選人,則由「提名委員會」決定。這種看法,即把「政黨提名」或「公民提名」看成只是「推薦」。換言之,「提名委員會」仍然有實質否定不同政見人士的參與資格,此乃假普選、假民主。

另一種看法,是指「提名委員會」必須要確認「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產生的候選人,而不可以否定其參選資格。到底「真普聯」的意思如何,真是令人費煞思量,毫無頭緒。但說到「公民提名」,便即刻觸動到中共神經。方案公佈翌日,「政改咨詢三人組」之一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隨即公開表示「若然『提名委員會』的角色只是行禮如儀地確認候選人,便違反《基本法》。」

然而,「真普聯」卻堅稱方案合符《基本法》。筆者想指出,《基本法》早已經被中共暴權強姦,就算你說合符,明天它說人大釋法或加入附件,說不合符就是不合符。與其如此,何必在《基本法》框架下鑽空子?

根據政府諮詢文件中所指的《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若參考現時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架構,「選舉委員會」中大部分人都是專業人士、商人、人大政協等等,他們的政治立場嚴重偏頗,並非主流民意,他們偏向親大財團、地產商和親共產黨。

2017年特首選舉之時,「提名委員會」可以用他們獨有的「提名權」阻止與其政見不合(如本土派、泛民主派等)的候選人參選。甚至有京官漏口風,指特首候選人,必須為「愛國愛港」甚至「愛國愛黨」等這些不明文規定的原則,「提名委員會」可以藉著獨有的「提名權」篩走與北京持對立、不同政見的參選人。

由此,我們可以見到,《基本法》所指的「普選」,實際上並非平等,非但人人不能享有「參選權」和「提名權」,更利用「提名委員會」阻止某些政見的人士參選,為普選特首設了篩選機制。

當然,事實上大部分民主國家的普選均有篩選機制,但那些篩選原則均是公平、公正,由市民承認的原則,例如年齡、國藉、居留期等;沒有一個民主國家的選舉篩選機制,是由一些少數權勢隻手操縱。

市民或會擔心,若果普選特首方案違反了《基本法》,那政局便一定會大混亂了!但我們必須要清楚《基本法》的由來。《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為日後政府所訂立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清晰、白紙黑字的規定和原則。其他民主國家也有類似的「憲法」,但「憲法」中的規定都是由民意認受;隨著社會的變遷,有時原則或已不合時宜,因此而要由全民公投以修改相關條文。

筆者認為,《基本法》絕對不能是我們的依歸!原因如下︰

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並不民主──《基本法》由1980年代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制定,當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並沒有民意授權,委員會中不乏親共產黨的人士。他們通過草率、不民主的方式草擬《基本法》,赤裸裸地奪取港人本應擁有的權利,破壞港人法治社會。

二,《基本法》的解釋權乃由極權中國掌管──所謂「釋法」,即是指尋求對於《基本法》中某些模糊的條文解釋。《基本法》的解釋權由中共人大掌控,而人大曾擅自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甚至以「加入附件」為名義,實質上就是從模糊的法例中加入額外的規定,試圖改變立法原意。

三,政府從不願意修改《基本法》──《基本法》不少條文備受爭議,尤其是該些條文對港人的利益造成嚴重衝擊,政府可以通過公投以修改《基本法》來解決問題。然而,本港沒有《公投法》(即受爭議的議題由全民投票決定),而政府亦從不願意修改條文,反而主張由人大釋法,削弱《基本法》的地位。由於政府從不願意修改《基本法》,即使面對時代轉變令某些條文不合時宜,市民也被迫接受舊有的條文。

四,不論香港政府,或是中共政府,都輕視《基本法》的地位──政府把《基本法》當作尿壺,有用的時候就拿出來,不然便把它放到沒人注意的地方。「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政治解決」,乃中共政府的一貫不文明做法。當政制改革上出現問題,便掏出《基本法》當擋箭盾牌;當法律條文出現問題,便以政府的權勢淫威解決法律問題。既然《基本法》的地位時被政府輕視,我們也不用依歸《基本法》!

返回普選方案的討論。最為務實、進取的,可謂學聯及學民思潮的方案,只要有「公民提名」即可。「公民提名」泛指參選人只要獲百分之一選民連署提名,即可成為合資格候選人。為何這班學生要堅持「公民提名,不可或缺」呢?

一,「公民提名」乃長治久安的機制,既簡單,且沒有「篩選機制」──「公民提名」的提名權由選民公平均等地擁有,有意執政者,只要獲得某個比例的選民支持,便可進入候選程序。當中沒有人,包括共產黨,有權去干預哪個候選人、哪些政見不能成為特首、不能參選。只要政見以香港人利益為依歸,得到港人支持,方能參選。

二,「公民提名」不涉及任何政黨利益──「提名委員會」涉及中共及商人利益,「政黨提名」涉及大黨利益,假設普選提名方式欠缺「公民提名」,參選人的政策必然偏重於某一方的利益,如共產黨、富商或大型政黨,而忽略港人利益。「公民提名」保障參選人的政綱必定以港人利益為優先。

三,「公民提名」保障所有選民享有同等的「參選權」、「提名權」和「投票權」。由於參選資格為獲百分之一選民支持,所有選民均有機會獲提名參選;而每位選民同時掌握實質「提名權」及「投票權」。因此這制度保障選民選舉權,亦為民主選擇的基本原則。

有些人或會質疑,《基本法》不允許「公民提名」。事實上,只要「提名委員會」仍然有提名權,便已合符《基本法》。再者,《基本法》是由人制訂,當中必然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我們可以要求政府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由全民公決,允許「公民提名」成為特首提名方式,實現真正的普選。

話雖如此,政府從來不願意修改《基本法》。要推動真正普及而平等的普選,我們必須認清事實,廢除《基本法》,重新立約。推動「全民制憲」,由全港市民共同參與制訂「憲法」的過程,使本港「憲法」得到民意授權,藉此實行保障港人於行政長官選舉的「參選權」、「提名權」和「投票權」。


推動全民制憲,打破《基本法》,

爭取「公民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