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未成 談何自首

革命未成 談何自首


還差一天便踏入十一月,用「日子」計算雨傘革命已再沒有太特殊的意義,因為無論如何,這場遍地開花的社會運動已深入香港人血脈,想一時間去切(撤)也切不了。

但必須殘忍地告戒大家,至今我們還未取得任何成果。坊間說的一切「影響」,多從文化、心理、政治取態或管治系統上出發,可惜我們所堅持的公民提名真普選、廢除立法會功能組別及689特首落台,卻從未實踐,或甚未被允許承諾。

我們沒理由,也沒餘地離開街頭;更甚者,我們連「自首」也不可想,至少在這階段不可以。

有傳媒指部分「佔中」內部人士,在這個時候提出「提早自首」保存法治。這種想法天真幼稚,不獨無法確保法治,更為運動帶來傷害。

首先,公民抗命的概念,是蓄意違反法例,向政權宣示重要的政治訴求。打從佔領開始一刻,基本上所有參與者已違反法例,非法集會、霸佔馬路等等,只是警方未起訴,司法部門未審理案件,行事者「在逃」進行各種活動。一旦曾參與佔領的朋友提早「自首」,律政司便有機可乘,「開 case」設下案例。即使「佔中」人士非雨傘革命決策人,但他們是曾「落場」的「名義抗爭者」,司法機構即可援引案例,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指引。最後,警察便可借「維護法治」之名,將所有佔領者繩之於法。

一班為理想抗爭的學生,因為有「佔中」人士提早自首領取「抗命」光環的卑劣行為無端蒙災,除了要承受各種訴訟,更因此有機留下案底,影響日後前途;更甚者,這場運動會在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被提前結束,對抗爭是百害而無一利。

所謂法治,前提是在三權分立的情況下,國家或城市按照法律管治;問題是,如果三權分立出現問題,例如司法被行政機關把持,訂下一條又一條嚴苛法例,又或是用作鎮壓公民的機器,「法治」則失去其公平及人人平等之意念,屬不公義的一部分。既然法治不成立,以「守法」維持之,是戇居,而非捍衛司法。

再次重申,「佔中」人士絕對可參與雨傘革命的佔領運動,但若想借提早自首之名暗地「散水」的話,請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