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立法設同性伴侶登記機制 雙方須先境外註冊

政府擬立法設同性伴侶登記機制 雙方須先境外註冊


就岑子杰的同性婚權案,終審法院前年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關係獲得法律承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

文件提到,同性伴侶在提出申請時須符合條件包括雙方均已足18歲、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將享有參與伴侶醫療事宜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向伴侶捐贈活體器官作移植用途等,亦有權處理伴侶的身後事,包括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領回遺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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